規格
租用工作協議在著作權法中被法律定義為工作安排,在該工作安排中,租用方擁有為交換報酬而創作的作品的所有權利。在過去,此概念在特定情況下效果很好。例如,藝術家為一家公司設計特定的設計,然後將其產權出售給另一家公司。音樂作曲家可以創作歌曲並將其出售給音樂公司,然後由音樂公司聘請音樂家或樂團來演奏。這些是接收方為知識工作者的工作成果付費的示例。有很多例子,知識工作者在表演並獲得報酬。傳統上,律師會提供建議並在法庭上代表,而從業醫生會幫助患者並找到治愈他們的方法。在所有這些示例中,常見的是以下事實:這些設置主要涉及自主工作的個體知識工作者,更重要的是,知識仍歸知識工作者所有。出售或支付的是諸如雕塑或作品之類的服務成果的產權,例如律師在法庭上的代理。
但是,在當今的知識時代,知識工作者執行此類工作的情況更多,但將執行者與接受者分開的界限不再那麼清晰。另外,以上示例顯示瞭如何創造知識的好處始終由專家而不是租用者保留。例如,律師可以利用她的深入研究創造的知識,並將其應用於下一個客戶。一段時間後,她可以通過為需要在特定法律子集中提供建議的客戶提供服務,從而成為特定法律領域的專家。沒有人會期望律師會因為僅僅因為獲得法律代理人的報酬而放棄了對她所創造的知識的所有權。同樣,一個病人聲稱自己的醫生髮明了治愈他的藥物的所有權似乎是荒謬的,僅僅因為他付了治療費。不幸的是,在當今其他更現代的環境中,組織試圖對員工進行如此極端的討價還價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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